侯胜:加大边疆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与保护 助推乡村文化振兴
时间:2021/8/5 9:55:05|点击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拥有在5000多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灿烂文明。2019年在内蒙古接见非遗传承人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中华文明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发展至今的文明。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支持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乡村文化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乡村文化中最深沉、最质朴、最具活力和传承价值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催化剂和加速剂。
云南作为全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许多优秀的文化, 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的形式传承了大量的文化基因,是中华文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是云南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传承保护好“非遗”有助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有助于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必将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直到今天,云南广大的乡村仍然是非遗文化传承、发展的“主阵地”。少数民族“非遗”作为云南,及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成中华文明的完整性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切实推进少数民族“非遗”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开发是推动云南省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举措。
一、“非遗”传承与保护是助推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之举
云南民族地区拥有灿若星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具有鲜活生命力的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乡村振兴重要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非遗”是深厚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源泉和稳定剂。传承发展“非遗”,展现出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铸就“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之魂,这既是营造绿水青山的宜居环境、打造乡风淳朴的人文之地、建设现代农业新格局的“丰富营养”,也是涵养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阳光雨露”。深入挖掘“非遗”中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有利于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非遗”有助于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展现出经济价值。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可谓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对象,它为少数民族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落实提供了文化根基,尤其是为少数民族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挖掘的、可延展的宝贵资源。如果缺少对这些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开发,少数民族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的实现就失去了很重要的“一条腿”,将会导致乡村文化振兴发展的失衡。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产业振兴等息息相关,由此,二者之间共构起了“乡村文化产业”这一特殊产业形态。深入挖掘乡村特色文化符号,盘活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是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的动力源泉。以形神兼备为导向,保护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设,深挖历史古韵,弘扬人文之美,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和田绿草青的居住环境,重现原生田园风光和原本乡情乡愁,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村文化业态的强大助力。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结构中,非遗文化的宝贵价值已经被广泛认可,特别是随着乡村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少数民族非遗文化获得了一个广阔的展示舞台。少数民族“非遗”文化产业的传承和开发,为乡村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成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途径。比如,云南德昂族酸茶技艺、大理白族彩绘、纳西古乐、佤族歌舞等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化打造,都为带动当地乡村文化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这些都是少数民族“非遗”资源开发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成功典范。
随着乡村振兴的开展,乡村社会必然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少数民族非遗作为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乡村资源,它内蕴的价值决定了其必将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利依托。因此,合理开发少数民族“非遗”资源成为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然选择。
二、云南“非遗”传承与保护现状
近年来,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目前,云南省共有127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入选数量位居全国第二;有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41项、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015项、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766项。傣族剪纸和藏族史诗“格萨尔”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传统音乐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傈僳族民歌”、大理白族自治州“非遗进校园”等案例入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案例。现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5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19人、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568人、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563人。迪庆、大理入选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4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企业列入国家“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传播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宣传展示活动丰富多彩,创立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等品牌,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活动;文旅融合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出10条云南省“非遗”主题旅游线路。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云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保护政策,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活动,但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由于部分地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仍然不足,没能全面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民族文化、增强国家软实力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导致保护工作缺乏科学的、可持续的、长远的规划,进而导致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云南民族地区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由于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
三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
四是“非遗”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实践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
五是“非遗”教育缺乏及人才培养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云南省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
六是现有传承人队伍高龄化现象突出,后继乏力。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70岁以上占比超过一半。老一辈传承人的坚守难度大,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离世,加之各种冲击增加,一定程度上造成传承链条的断层。“非遗”自发性传承遇到诸多困难,传统的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家庭结构。与其他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等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非遗”是以人为载体、渗透于血脉之中的文化,是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因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传承”,而无需置疑,传承人是保护过程中解决传承问题最关键的一环。而目前我们对于“非遗”传承人的重视和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遗”的传承。
七是“非遗”项目与现代生活相融合产生困难,难以满足人们新的需求。现代人们的文化观念、审美能力、鉴赏水平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追求多样化、时尚化、品质化成为时代特点。关注时代性是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非遗”的理论研究失衡现象严重,口头文学类“非遗”项目的研究领域,太过注重文本的研究,而忽略了对“非遗”活态传承这个特性、规律的探索和研究。忽略了对“传承人”这个核心的研究和保护,国家层面缺乏有力的理论依据,难以制定有效保护措施,使得“非遗”传承濒危的状态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非遗”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云南省的“非遗”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遗”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
三、加大云南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与保护要做到“五个注重”
“非遗”是乡村物质生产、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更是未来乡村振兴的资源宝库。乡村振兴,不是千篇一律的统一规范,而要走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个性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因而加大云南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与保护是促进未来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现阶段来看,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要想获得有效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做到5个注重:
一是注重传承主体。传承的主体一定要清晰。过去,由于地区整体发展状况不一样,各少数民族对于自身“非遗”的认知度也不一致,许多地方对于“非遗”传承的主体仍然模糊。因此,要从根本上理清这个问题。“非遗”的传承主体,一是群体传承,二是传承人传承。对于这两类主体都需要充分重视。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传承主体的引导作用。目前“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地方各文化部门在进行“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和落实“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激发各个“非遗”传承主体的主动性;其次,各“非遗”传承主体要切实体现“非遗”主人翁的地位,将“非遗”传承视为自身的使命,主动承担好传承任务,加强主动传承;最后,在解决传承主体的问题上,群体传承和传承人传承这二者要区别对待。对于群体传承的要重视群体队伍的建设,例如傣剧这种艺术就是典型的群体传承,涉及编剧、演唱、舞美设计、道具服装设计等的共同传承,和个体传承人的非遗项目很不一样,因此在解决传承主体的问题上二者要区别对待。
二是注重传承对象。加强对“非遗”传承对象的辨析,实际上是要理清“非遗”传承的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创造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社会科学的整体进步,“非遗”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时代的因素。在进行“非遗”传承的过程中,就需要格外注意,加强对“非遗”传承对象的辨析,把握好“非遗”传承的主要元素,做到将真正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保护和传承下去。一方面要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评定“非遗”的时候加强审查力度,另一方面要求传承人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认知,充分认识自身所传承的“非遗”;此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与时俱进,在保持传统味道的前提下进行内容创新,体现“非遗” 的当代性,使之符合时代潮流,更利于产业化打造。
三是注重机制有效。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机制。“非遗”保护现在已经有法可依,各项制度也相对完善,但是基层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文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机制加以完善,特别是基层主管部门,要能够结合地区实际,落实好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针对地区的特殊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有效开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的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是注重开发对象的差异化。由于各少数民族生活地域不一样,因此他们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很大的差异。同时,生活在相同区域的各少数民族,由于族源、发展历程等不一样,他们的“非遗”也有很大差异。从发展角度来说,在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方法。“物以稀为贵”,凸显差异性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在大众文化泛滥时代具有典型性价值。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尽可能地保持民族文化的“原汁原味”,才能够将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好。
五是注重开发的步骤与层级。少数民族生活地域不一样,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样,现有发展条件不一样,这就要求进行少数民族“非遗”开发的过程中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注重开发利用的步骤,划分好初、中、高不同的开发阶段,在制定方案的时候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类型“非遗”利用的现状,找准基本定位,比如有的非遗项目市场化前景极为“小众”,就不应当搞大规模投资开发,而是立足保护、针对“小众”需求进行适度开发;而有的非遗项目天然的和旅游产业高度契合,就应当聚焦“旅游+”做好开发的大文章。所以,在少数民族非遗开发中,要针对不同地区非遗项目特点、当前开发利用的程度,制定不同的利用方案,切记“一个标准”、“一刀切”。
(执笔:乐动体育(中国)官方网站,LEDONG SPORT党组成员,副院长 侯胜)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